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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帮M去邮局取包裹,邮局的同志在核对包裹单时发现上面写的收件人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最后一个字上少了个草字头,于是拒绝交付。如果你遇到过这种情况就会理解我当时的心情。我当时给他们解释了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一直把他们的值班局长都找来,最后,还是以我的失败而告终。

我的解释和解决方案:

  • 笔误;
  • 包裹单上有寄件人的姓名和电话,可以打电话给寄件人确认;
  • 包裹单上有收件人的姓名和电话,也可以打电话给收件人确认;
  • 我可以提供担保,并留下我的详细联系方式,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找我。

邮局同志的结论:

  • 申辩无效;
  • 根据规定,只能接受与身份证上姓名相同的包裹单的申请(他们并没有向我出示这个书面的规定);
  • 若上条不符,只能由居委会或者收件人所在单位提供带大红公章的担保,或者说书面证明;
  • 或者由寄件人书面申请更改收件人姓名。

邮局的同志的态度倒是从始至终都不错,我也理解他们的做法也是为了收件人利益,但是,他们更多出于规避风险而不是为顾客提供便利的问题处理方式让我很不愉快。为什么在存在很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时候却因为所谓的规定而不采用——规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邮局不愿意承担风险的时候为什么相信那些单位和居委会愿意承担这个风险?如果一个人没有单位或者居委会不认识这个人的时候怎么办?而且单位和居委会又凭什么有资格证明这两个名字是同一个人?难道不应该是寄件人更清楚收件人是谁吗?为什么邮局就那么迷信那个大红公章哪怕是个根本不相干的机构盖的而且还如此依赖?……

我真的希望这只是一个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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